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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行业个税问题
律师事务所为何不设立成有限公司呢?如果办成公司制的话,它的税负就重。对于股东律师来说就是双重税负啦!有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,分配给股东律师还得再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。有限公司的优势是股东只承担“有限责任”,股东的责任风险相对比较低。律所的风险大吗?
律师的执业风险是比较小的。用句俗语来形容,“拿人钱财,替人消灾”!不论官司是赢还是输,律师的代理费照收不误,风险代理费也进行了许多限制,经营风险较小。当然,不是任何人都能当律师的,它得通过史上最难的司法考试,还得经过多年的摸爬滚打!既然律所的经营风险较小,律师们就必须考虑如何多赚钱、如何少缴税,独资合伙制律所就是为它们定制的。
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各不相同,有的是拿固定工资的,更多的是根据办案拿提成的,剩下的都是合伙人律师的。这个不同不仅是指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类别不同,还指从业人员的身份类别也不同。大家可以通过三类不同从业人员、两类特殊收入的个税问题阐述来了解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概况。三类人员:一类是合伙人律师,一类是雇员律师,一类是其他从业人员。两类特殊收入:一类是法律顾问费,一类是法律援助补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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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合伙人律师的个税问题
合伙人律师,也就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。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,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,按照“经营所得“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必须注意四点:
1、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,合伙人律师本人的工资、薪金不得扣除。(相当于个体户性质,与雇员不同)
2、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,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,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3、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,可据实扣除。这里规定是按照律师协会规定的业务培训,如果是律师个人自行参加的业务培训,不能扣除。
4、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。收入分成办法所得可以称之为“提成”。
对于合伙人律师的个人所得税,有两个历史政策变更可以了解一下:
A、(国税[2012]53号)公告曾经有一个特殊规定: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;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,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,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: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,按8%扣除;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,按6%扣除;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按5%扣除。这个政策是由期限限制的,2016年之后经营所得在计算时不能适用。
B、(国税发[2002]123号)曾经规定:律师事务所不允许全行业核定征收,有条件查账征收一定要查账征收,如果确实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,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时候要从高,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%。这个规定被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号公告废止了。2022年规定独资合伙企业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政策。
二、雇员律师的个税问题
雇员律师,包括专职的律师和兼职的律师。律所支付给他们的所得,按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,不脱离本职工作而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。律师行业兼职是可以的,比较灵活,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兼职是不可以的(不能挂证)。
必须注意五点:
1、雇员律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,有一个需要特殊考虑的事项,就是办案费支出。该支出在律师事务所有两种列支方式,一种是按比例扣除,一种是据实扣除。
2、如果雇员律师与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,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(如交通费、资料费、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),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,余额(相当于提成)与工资合并,按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案支出费用的标准,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%比例内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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